最高检聚焦虚拟币犯罪:TG、USDT、现金兑换成重点打击目标
作者:刘扬
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一篇文章《是掩隐还是电诈?检察机关改变定性精准起诉指控》。8月1日,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公诉的林某某、吴某某诈骗案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评议组对检察人员出庭履职情况进行评议。文章提到:“这也是第六评议组在福建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收官之站。”
巧合的是,首战和收官之战都与虚拟币相关。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于2025年4月2日启动,首案聚焦虚拟币案件,我曾专门撰文分析《最高检评议公诉的第一案,涉及虚拟数字货币》。而此次收官之战再次将目光投向虚拟币,尤其是USDT,甚至圈内常用的TG也未能幸免。这并非巧合,而是最高检释放的明确“态度”。
本次评议活动规格颇高,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福建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侯建军两位副部级领导坐镇,全国人大代、福建省人大代表、福建省政协委员以及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和福建省三级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共50余人参与。
本次评议案件的事实如下:
2024年10月,林某某和吴某某加入“全国上门换U”群,在群里以“接单”的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接收被害人寄送的现金包裹或直接对接被害人收取现金,并将钱款送到诈骗分子指定地点。事成后,林某某会扣取接转钱款总额的2%作为报酬。
从2024年11月11日至12月5日,林某某单独或与吴某某一起指使多名未成年人前往福建厦门、江西南昌、四川成都等地收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35.41万元,其中232万元被民警当场截获未实际取得。吴某某参与犯罪金额共计59.22万元,其中5万元也被截获。两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赚取20682元,全部用于日常开支。
简单来说,就是在TG群中接单线下买卖USDT,干了不到一个月,没赚几个钱就被抓了。刘扬律师多次在公众号提醒:线下买卖USDT的事情不能做,这是最容易被抓的风险行为,现金交易同样不可行。因为线下交易中,你无法确定对方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而极大可能是非法所得。
今年3月27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以林某某、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蕉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蕉城区检察院职务和经济犯罪检察部积极引导侦查,完善被告人主观明知证据及从被害人处收取钱款时使用诈骗话术和伪装身份等材料,最终围绕被告人系诈骗罪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建证明体系,并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本案之所以被认定为诈骗共犯,与其他线下买卖USDT案件略有不同。通过庭审内容可知,本案中被告人纠集的“取手”与诈骗案件被害人有直接接触,被告人明知是在帮助他人收取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并教授“取手”伪装成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这种行为,刘律师称之为“赚该死的钱”。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进一步回应:林某某和吴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通过加入相关社交网络群,纠集十多名未成年人充当“取手”,在诈骗既遂之前为他人接收被害人寄送的现金包裹或直接对接被害人收取现金,符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规定,依法应定性为诈骗罪。
至于各位领导如何评议本案,可直接查阅最高检公号的具体内容。在此,刘律师结合本案提出几点看法:
一是,再次强调线下买卖USDT的法律风险。原以为无人会冒此风险,直到前几天一位律师找到我,称其亲戚涉及线下现金兑换USDT的案件,同伴被抓,问我怎么办。我建议自首,并叮嘱如实交代,否则仅投案不算自首。
二是,不要误以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比诈骗罪判得轻。根据2021年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为3至7年。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虽对掩隐罪有考核,但检察院起诉时常变更罪名为诈骗罪共犯(并认定从犯)。若定掩隐罪,刑期可能高于主犯,而本案以诈骗罪共犯起诉,预计刑期不会低。
三是,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是检察机关今年的重要创新举措,首尾均聚焦虚拟币犯罪。加之近期最高检公布的课题中有6个涉及虚拟币,足见重视程度。希望圈内人士不要抱侥幸心理,这种极易被抓的行为还是别做了。一是饿不死你,二是做这个肯定发不了财。
四是,尽管虚拟币存在一定争议,且高检高法日益重视,但仍希望一线司法机关能够对个案进行甄别,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对于一些确有创新性、实用性、可持续发展的新生事物留有余地。当前世界各国都在探索稳定币,虽然香港8月1日未如期推进稳定币法案,也没有公布牌照,但并未否定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给创新技术留一片生存土壤,谁知道将来会不会成为下一个Deep Seek?
(作者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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