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正要律师
来源:刘正要律师
引言
近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自媒体发布了一篇文章《一纸判决告诉你:为什么虚拟货币交易损失只能自己扛》,介绍其下辖法院(枞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结合2025年全国法院陆续公布的涉虚拟货币民事纠纷裁判文书,我们可以确定:涉虚拟货币民事纠纷已逐步脱离不被内地法院受理的困境,开始普遍性地被立案庭受理。尽管各地法院审理标准不一,但相较于过去涉币类案件难以受理的局面,已是显著进步。
一、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原告丁某通过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吴某(被告),购买了1300个泰达币(USDT),单价7.44元,总价9672元。卖家吴某确认订单后,出售了自己的1300枚泰达币,并收到丁某支付的货款9672元。
随后,原告丁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吴某收取的款项(9672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为,“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往往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容易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认定丁某与吴某之间的虚拟货币买卖交易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丁某即便遭受损失,也应自行承担,法律不予保护。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丁某要求被告吴某返还买币款项的请求。
二、律师分析
此案看似简单,从社会效果来看,法院的判决并无太大问题(但从法律效果上看略显不足)。然而,论证过程较为粗糙,若读者不了解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规定及司法实务现状,可能会感到困惑。枞阳县法院的判决给人一种“答案正确,但推理过程似是而非”的感觉。
实际上,厘清涉虚拟货币交易民商事审判路径需要明确以下关键问题:
第一,交易是否完成。丁某和吴某不当得利纠纷的核心在于虚拟货币买卖交易是否顺利完成。如果买家丁某确实收到了币,则即使合同无效,在返还财产时,也应一方返还人民币,另一方返还虚拟货币。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定交易行为无效,另一方面却认可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即买方得到虚拟货币,卖方获得人民币),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最严谨的做法应是一方返还人民币,另一方返还虚拟货币。
第二,理解公序良俗的准确含义。对于涉币类民商事案件的裁判,必须论证涉案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根据“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内地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的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涉币民商事纠纷中,我们主要关注前者,即公共秩序,具体而言是“经济金融秩序”。当前民商事裁判口径普遍认为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行为违反我国经济金融秩序,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涉虚拟货币的借贷、投资、买卖、互易等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现有的裁判依据有哪些。截至目前,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内容,涉币类案件的裁判依据主要来自前述“9.24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定,但性质为规范性文件)。
 
   三、虚拟货币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定性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主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早已被认可。而在民商事裁判实务中,法院对虚拟货币的认识相对滞后。据作者观察,2024年国内许多法院仍不愿受理涉及虚拟货币的任何民商事纠纷。然而,2025年以来,国内法院逐渐接受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的观点,涉币类案件的裁判文书数量有所增加。
去年11月,上海市高院发文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详见《上海市高院: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但发币融资合同无效》)。今年6月,《人民法院报》在其官方账号文章中也指出,“虚拟货币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详见作者此前文章《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此外,2023年4月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对涉虚拟货币的民商事纠纷提出了裁判口径,表述为:“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虽然这一观点较为保守,但考虑到发布时间较早,也能理解。
总结来说,无论是在刑事司法实务还是民商事审判中,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财产价值已成为法律从业者的共识。若需限定范围,则仅限于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
四、写在最后
尽管虚拟货币,尤其是主流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在中国内地的认可度逐渐增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虚拟货币的所有业务活动都安全无虞。作为Web3领域实战派律师,作者近两年感受到内地对加密行业的监管日益严格。无论是加密项目的发起者、参与者,还是普通“炒币”玩家,均面临远高于其他行业的法律风险。如果你是一个相对保守、追求安全感的人,建议谨慎涉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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