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为何限制特朗普的关税政策?
作者:智本社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投票结果裁定驳回特朗普提出的全球关税政策。这一裁决被视为特朗普执政以来遭遇的最大政策挫折。
对此,特朗普迅速作出回应,签署了一项新命令,宣布对所有国家加征10%的进口关税,为期150天。然而,这一裁决已使特朗普在关税政策上的操作空间受到显著约束。目前,他手中可用的关税工具仅剩四项:《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以及尚未启动的《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款和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款。
那么,最高法院作出这一裁决的理由是什么?
首先,IEEPA(《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赋予总统的“规制进口”权力包括调查、冻结、监管、指挥和禁止进出口等,但并未提及任何关于关税(tariffs)或税捐(duties)的内容。这意味着,特朗普依据IEEPA可以禁止进口,但无权加征关税。正如法律界常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最高法院正是通过严格解读法律条文作出了这一裁决。
其次,IEEPA的适用前提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而当前美国并未与任何国家处于交战状态。因此,美国政府不得不承认,总统在和平时期并不具备征收关税的固有权力。
然而,仔细阅读裁决书全文后不难发现,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特朗普(总统)权力的限制。
自特朗普上台以来,其一系列行动引发了美国国内及国际社会的担忧。民主党、国会以及其他国家政府都希望有一种力量能够牵制特朗普的权力扩张。
美国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大法官的职责是捍卫宪法,而依据宪法裁决无疑是限制总统权力的最佳手段。
在裁决中,大法官们援引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一项,其中明确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曾指出,征税权是“拟授予联邦的各项职权中最重要的一项”。
制宪者们深知征税权的重要性,因此明确规定“唯有”国会才拥有“取用民财的权限”,即“无代表,不纳税”(《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第310页,J. Madison)。
此外,《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第一项确保了只有众议院能够“提出支持政府所需的供应,从而削减了其他分支所有过度的特权”。《独立宣言》第19条也要求“所有征收税收的法案均应由众议院提出”。
大法官们认为,总统目前所主张的“职权之广”,已超出了正当权限范围。
这一裁决表明,美国总统并非“帝王”,特朗普无法突破美国的制度约束。这也让许多人再次相信,美国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
最后,我们不妨思考一个问题:美国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对于关注或担忧人类文明进程的人来说,这或许才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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